机关各处室、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财经办《推动经济运行一季度良好开局全年整体好转政策措施》,制定如下配套细则:
一、进一步稳增长扩投资,做好土地要素资源保障,推动全市重大项目应开尽开、能开快开
(一)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指标的依据,全力保障有效投资用地,确保我市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应保尽保。
(二)保障项目施工临时用地需求,优化临时用地审批。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项目建设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临时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三)提升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服务水平。全面推行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诺审批,全面提升审批效率。对不涉及危险化学品、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在土地整理、征转、出让等土地前期阶段,对于有意向取得土地的企业,可以向规划审批部门申请规划提前服务。企业依法按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维持原设计方案不变,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审批,同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划拨土地项目,在完成供地前公示后,即可开展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公示,对于出让土地项目,在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后,即可开展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公示。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优化线性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审批。对于尚未取得用地批复的线性交通项目,在启动供地报批程序后,支持同步启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审查、意见征求等基础性工作。对于尚不具备全线开工建设条件的,根据项目建设时序、企业意愿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支持分层、分段、分部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二、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供应
(五)实施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自2022年9月17日起,凡在2023年12月31日前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六)优化土地出让涉企服务。全面优化我市经营性用地供应竞买保证金缴纳方式。投资意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预申请保证金的,可凭已缴纳预申请保证金的相关凭证直接申请参与经营性用地竞买;探索试行通过银行保函方式缴纳预申请保证金、竞买保证金。
(七)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对利用存量住宅房屋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原土地使用年限内维持原供地方式,不补缴土地价款。列入城市更新范围的可享受相关政策,改造提升后的增量房屋和腾空房屋,可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及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程序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土地使用年限不变,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以上配套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细则中有明确期限规定和国家及本市出台相关文件另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全面贯彻国家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支持市场主体。
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