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备案工作的提示函
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中交一航局、航道局、一航院: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有关要求,为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特提示如下事项:
一、各单位应当按照《条例》《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并按要求报我委备案。
二、已备案单位应当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有《办法》中规定应修订情形的,应及时修订。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应及时按程序重新报我委备案。
三、备案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2022年2月18日
(联系人:崔鑫浩;联系电话:24539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