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志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逐步完善老年人补贴制度的提案,经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答复如下:
“坚持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重要要求和目标。我市各级民政部门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紧扣“养老必须作为重大民生问题加以重点突破”主线,连续15年将养老工作列入20项民心工程。把养老服务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聚焦满足老年人需求,着力优化服务能力和水平,持续增强老年人群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结合各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一是发放老年人居家养老、护理服务补贴。自2008年起,我市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的60周岁以上需要生活照料的老人,发放居家养老服务“代金券”。为满足日益增长的老年老年人的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市财政会同市民政局等部门对政策进行了几轮调整优化,将“代金券”调整为“现金”发放,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市级劳模、失能和空巢老年人纳入补贴范围,补贴标准也由每人每月最高200元提高至最高600元。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相应补贴。
二是分档发放老年人生活补助。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无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20年以上的人员发放老年人生活补助,且多次提高补助标准。现执行标准为: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每人每月130元;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137元;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147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157元。
三是发放老年人助餐服务补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试行办法》(津政办发〔2019〕30号)等有关规定,我市推广设立老人家食堂,截至目前,城镇地区已实现老年人助餐服务全覆盖,对80岁以上老年人以及60岁以上低保、低收入且照料等级为重度的老年人发放每人每餐3元的助餐服务补贴。
四是实施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政策。自2010年起,我市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施免费乘坐公交车政策,财政部门给予公交集团相应补贴支持。2021年,我市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1.77亿人次,占全年乘车总人次的40.3%,市级财政负担相关票款补贴资金约2.83亿元。
此外,按照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等政策规定,对于享受低保待遇的60岁以上老年人,增发30%救助金;对于特困供养老年人,按照生活自理能力划分补贴标准,其中,部分丧失的,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补贴,完全丧失的,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补贴;对百岁(含)以上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营养补助费。
按照国家部委有关解释,高龄津贴主要面向80岁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我市有关补贴做法与国家总体要求一致。目前,北京、上海、浙江、陕西、西藏等地确实建立了普惠型的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元至800元不等,下一步,市财政和市民政等部门将积极配合,紧紧围绕国家和我市“十四五”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充分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做法,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审慎、稳妥研究完善老年人补贴制度,适时调整有关补贴标准,切实提高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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