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2020年离婚率达到了40%左右。夫妻离婚后,随之而来的是家庭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与抚养费纠纷。虽然在调解书或判决书中,明确规定了抚养权和抚养费,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因为抚养费问题导致无法探视、甚至对簿公堂的不在少数。那么,常见的抚养费纠纷有哪些?又如何避免这些问题呢?近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法官通过对案件的梳理,给出相应法律提示,为您解开这些难题。
问题一 >>>
不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负担过高的学习、医疗费用吗?
王女士与章先生离婚后,约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章先生每个月给付孩子800元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平摊。孩子长大后,王女士为了给孩子创造好的学习环境,选择家附近一家私立幼儿园,学费较昂贵,同时,还给孩子报了几个兴趣班。如此一来,章先生每个月给付的抚养费就不够。王女士希望章先生能多给一些教育费用,而章先生则认为,没有必要选择高学费的私立幼儿园,更没有必要上兴趣班,因此拒绝支付教育费用。于是,王女士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章先生平摊孩子的学费和兴趣班费用。
在执行实践中,时常会遇到离婚子女的教育费用、医疗费用过高,一方独自难以承受,而另一方则拒绝平摊的情况。前者认为,教育费用是必要的支出,对方必须承担。后者则认为,私立学校、过多的兴趣班是不必要的支出,应由抚养孩子一方自行承担。在医疗费用上,哪些是必要开支?哪些是不必要的开支?已经离婚的两人经常争论不休。
武侯区法院执行法官唐雪瑜介绍,在实践中,对于超出判决书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费用,执行法官会从是否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个人全面成长的角度综合考虑认定哪些是必要支出,哪些应该支持。同时,唐雪瑜提醒,在选择学校和兴趣班时,双方可事先沟通,产生的各种费用一定要开具正规发票。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问题二 >>>
对方不让我探视孩子,我有权不给抚养费吗?
夫妻离婚后,对孩子探视也时常产生纠纷,也是“老大难”的执行案件。虽然在离婚协议中,对探视孩子的时间和方式有明确约定。但在现实中,抚养孩子的一方因为各种缘由,拒绝对方的探视,甚至将孩子藏起来。每当这时候,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就以对方拒绝探视为由,拒绝给付抚养费,双方又因此闹上法院。
武侯区法院经常会受理要求强制执行的探视权的案件。每当这个时候,法官都会耐心地给双方做工作,告知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督促双方及时履行义务。
唐雪瑜说,探视权和抚养费不能混为一谈。协助另一方探视孩子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义务,而给付抚养费是非直接抚养方的义务,一方是否协助探视,不代表另一方就能免除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但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在子女未成年时应无条件按规定、约定或人民法院裁判支付抚养费,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只有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才可以中止对方探视权。
如果在夫妻就孩子探视权达成协议或者法院就探视权作出判决的情况下,抚养孩子的一方仍然不让见孩子,不让探视孩子,那该怎么办呢?
在实践中,如果非直接抚养人要求探视时,被直接抚养人拒绝对方的探视,非直接抚养人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协助完成探视。但如果非直接抚养人没有及时给付抚养费,直接抚养人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唐雪瑜提醒,法律义务一定要按时履行,如遇到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问题三 >>>
过年给了红包,当月能否不给抚养费?
离婚双方通常会约定给付抚养费的方式、时间,如每月固定时间,通过微信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抚养费。但遇到一些特殊节点,例如在春节时,家中长辈给孩子的压岁钱红包,能不能折抵当月的抚养费呢?
唐雪瑜在春节后处理了好几件类似的抚养费纠纷。非直接抚养的一方认为,春节期间已经给了红包压岁钱,就是给付的抚养费,而另一方则认为,过年期间,长辈给孩子红包是中国的习俗,压岁钱不等于抚养费。针对这种情况,唐雪瑜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对可能会产生的费用往来,可预先进行约定,在给付抚养费时,给付费用的一方一定要明确该笔费用的性质,避免产生纠纷。
唐雪瑜提醒,离婚双方发生抚养费纠纷,应尽量平和地协商解决,切莫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