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含着深刻的宪法精神,对于推进依宪治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意义深远。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含的宪法精神,有助于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党的领导”的宪法精神
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宪法一以贯之的精神,是宪法自身规范性的要求。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重申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实际上就是贯彻宪法中“党的领导”的精神内核。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党代表着我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能更好地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这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内核相契合。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
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其中,“依靠人民”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体现,与宪法第2条所体现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相契合。通过宪法第2条之规定,可以深入地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宪法第2条的规定,不仅意味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还意味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必须“社会协同”与“公众参与”。一方面,必须释放社会力量,推进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必须强化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实践民主的重要方式,本质是宪法所赋予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知情权等公民权利的实践。因此,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通过法律制度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和方式,建构完备的公共参与规则体系。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除了体现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靠人民”,还体现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为了人民”。这恰恰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相契合。“人民权益”在宪法中体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依据宪法之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包含人的尊严、自由,政治权利、经济生活文化权利等。“依法保障”在宪法中则体现为国家义务之履行。既包括国家对公民权利负有尊重义务,公权力不肆意干涉公民权利、不侵犯公民权利;又包括国家对公民权利负有保护义务,将公民权利视为宪法中必须恪守的客观价值,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必须在权利保障的价值导向下进行,通过制度配套、组织设置、程序安排等,在客观上促成公民权利的保护。
当然,“以人民为中心”除了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权利保障的价值导向,还体现了“现实回应性”与“人民性”相结合的理论创新与理论优势。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这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回应人民需求。公权力的运作不仅要追求效率导向与任务导向,更要重视权利保障与人民需求导向。因此,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必须以人民为中心,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根本方向。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依法治国”的宪法精神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刻论述,既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宪法精神,也丰富了“依法治国”的宪法精神之内涵。
其一,明确依法治国的前提是依宪治国。这从根本上维护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地位,扞卫了宪法尊严。依宪治国首先是依宪执政,我们党必须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其次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包括不违反宪法所禁止的各类事项,履行宪法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其二,明确依法治国的要求是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以及良法善治。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健全法律体系之重要性。全面依法治国首先应当有法可依。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加快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也强调良法善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重视立法质量。立法质量的提升,一要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回应人民需求,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二要遵循宪法的精神与规定,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三是注重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的理念,做好立法中的利益衡量。四是注重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包容并蓄的立法理念。既要吸收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在实践中探索适合中国的法治道路;又要博采众长,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
其三,明确依法治国的系统内容。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依法治国的内容进行了系统性建构,通过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对于法治社会而言,就是建构全民守法的社会。对于法治政府而言,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同时,在“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影响下,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法治政府还要求转变政府职能。这意味着,推动政府、市场、社会三方互动的格局,实现人民参与国家治理。“以人民为中心”理念还意味着法治政府应当坚持“善治”导向,包括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推进社会和谐。
其四,明确依法治国的效力。习近平法治思想使“依法治国”这一抽象的宪法精神产生了具体的约束力。对于国家机关而言,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立法机关“科学立法”,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对于公民而言,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全民守法”。此外,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先进性还体现在强调依法治国理念对于各级领导干部的约束力。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五、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宪法精神
宪法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同时规定了各国家机关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这是“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宪法精神之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构建规范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恰恰与“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宪法精神相契合。这也是源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受人民之委托行使公权力,因此不得违背人民的意志、不得滥用权力。
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宪法精神既有吸收也有发展。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通过法律规范对公权力进行制约与监督。另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通过宪法精神进行制约与监督。例如,对于司法权,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这些体现了宪法中的公平精神对司法权的制约。公平正义是宪法精神的内核,宪法中多处体现的平等观恰恰是公平正义在宪法中的规范表达。这意味着司法权必须受到公平正义的约束,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统一。此外,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也制约着公权力。例如,对于行政权,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以人为本。如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强调“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正是“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对行政权力的制约。
作者: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秦前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