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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行为的处罚

        编码

        120000GAJCF01003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管理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举报投诉电话:960111;监督网站:www.tjgaj.gov.cn;来信来访地址:365bet网上娱乐_365BETAPP官网_365体育平台网址和平区营口道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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