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和注销前审查 |
编码 | 120000MZWQT02009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实施机构 | 市民族宗教委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负责市级宗教团体,区级负责区级宗教团体。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下达决定文书。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319080 电子邮箱:zfc23319080@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365bet网上娱乐_365BETAPP官网_365体育平台网址和平区成都道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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