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出版单位设立、变更(含出版新的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或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变更名称)审核

        编码

        120000CBJQT01001

        类型

        其他类别

        法定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十二条 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九条 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出版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出版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3.《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实施机构

        市新闻出版局(传媒监管处、出版处)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咨询领表—进件受理—审核—批准—颁发证件

        责任事项

        1.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数量限制规定、审批程序或者流程、法定时限以及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示。

        2.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有: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6)申请事项依法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022-83609479

        电子邮箱:swxcbzys@bjmssf.com

        来信来访地址:365bet网上娱乐_365BETAPP官网_365体育平台网址河西区友谊路30号

        办事指南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IE版本小于10,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