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报2022年上半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津环环评函〔2022〕292号
关于通报2022年上半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各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为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及配套文件、《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环评机构监管,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我局组织对“危废利用及处置”行业、2021年第四季度及2022年第一季度部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进行了技术复核。现将复核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复核发现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经复核,3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存在建设项目概况描述有误、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不全、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结果有误等质量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对上述环评文件相关的3家编制单位及3名编制人员失信记分,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二、有关要求
请涉及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立即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整改情况10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局。
请涉及的建设单位立即对照环评文件编制主体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和整改。整改情况10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区(功能区)审批部门,同时抄报我局。
请相关审批部门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工作质量,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的监督指导。相关生态环境部门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加强后续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附件:2022年上半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2022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