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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董某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案释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27月某日,水务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静海区静海镇村民董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擅自在南运河右堤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房屋,新建两处房屋面积分别为45平方米、10平方米。执法人员要求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拆除非法建筑恢复河道原貌。但董某某不听劝阻,依然利用周末和夜间强行施工。因此,水务执法部门对董某某在南运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新建房屋行为正式立案查处,经现场勘查取证,执法人员依法向董某某下达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并告知其享有的救济途径。为防止违法当事人继续施工,水务执法部门会同属地政府和河道管理部门对房屋建设现场进行了看护,防止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由于我市正值主汛期且违法当事人董某某拒不执行行政决定,水务执法部门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启动立即实施代履行联合属地政府、公安、河道管理等部门对董某某违法建筑物完成了强制拆除。

        二、所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本案一是发生在我市主汛期,满足需要立即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的条件二是违法当事人董某某拒不拆除,满足了法条中当事人不能拆除的条件。故执法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启动立即实施代履行完成强制拆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水务执法部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立即实施代履行强制拆除涉河违法建筑物的又一起成功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体现出执法队伍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执法过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敢于动真碰硬,坚决一查到底,有效震慑了涉河违建行为,起到了打击一点震慑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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