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日前印发通知,从2022年8月1日起,再次提高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其中,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按照国家2022年残疾抚恤金增长金额提高,每人每年分别提高710元至9600元(十级至一级);双重身份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1800元至4880元。
“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按照国家2022年定期抚恤金增长金额提高,每人每年分别提高3050元、2330元、1920元。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50元,按照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抗美援朝时期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3282元、3037元、2997元。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在乡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1669元、1719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268元;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