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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结合我市限价商品住房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限价商品住房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凡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交纳契税满5年后可依法上市转让(继承除外)。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关于“摇号选房”以及“购房人在购买5年后上市转让的,应转让给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的规定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