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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服务 > 统计指南 > 统计指标解释

        四、就业和劳动工资统计指标解释

        劳动力资源  

        指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在正常情况下,可能或实际参加社会劳动的总人口数。具体的范围是:劳动年龄内(16周岁及以上),有劳动能力、实际参加社会劳动和未参加社会劳动的人员。   

           

        社会从业人员  

        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参加社会劳动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具体指非私营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乡镇企业从业人员,乡村农林牧渔劳动者,私营、个体雇员,私营、个体雇主以及其他从业人员。从空间范围上讲社会从业人员既包括城镇中的从业人员,又包括乡村中的从业人员。   

           

        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  

        指在各类法人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为准确反映行业用工情况,从2011年起,将在岗职工中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了单独统计。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在岗职工以外,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  

        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其经营地址设在县城关镇(含城关镇)以上的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包括私营企业投资者和雇工。   

        城镇个体从业人员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持有城镇户口或在城镇长期居住,经批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从业人员;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在个体工商户劳动的家庭帮工和雇工。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指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16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劳动保障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率  

        指报告期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占期末从业人员总数与期末实有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重。

                   

        工资总额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基本工资  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年功工资)。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基础工资。   

        绩效工资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如年度、季度、月度等)、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钱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就业人员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上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均包括货币性质的,也包括实物性质的和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其他工资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给就业人员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平均工资  

        是指从业人员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工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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