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进出口总额
指海关统计中按经营单位即进出口企业在海关注册地的行政区域口径统计的数据,它反映的是天津行政辖区内各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外贸企业)的进出口。它不包含外省市外贸企业途经天津口岸由天津海关结关放行及统计的进出口商品,但包含天津外贸企业经由非天津口岸进出口结关放行及统计的商品。
口岸进出口总额
指由海关统计的天津口岸实际进出的货物总金额。包括天津经营单位和其他省市经营单位经天津口岸实现的进出口货物总额。我国规定出口货物按离岸价格统计,进口货物按到岸价格统计。
利用外资
包括三部分,一是借用国外资金;二是直接利用投资;三是其他利用投资。外资包括现金、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等。凡是本年内实际投资(不论是执行本年签订的协议或是执行过去几年签订的协议)均应计算在内。
借用国外资金 指由我国政府、部门、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从境外借入的资金或在境外发行的外币债券。按借款类别不同划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出口信贷和其他:包括对外发行债券、股票等。本年鉴公布的我市的对外借款统计数据中,不含外国及港、澳、台在津投资企业的对外借款。
直接利用投资 比例不低于10%的上市公司中的投资。
直接利用外资合同外资额
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外方投资者应缴付的注册资本。包括外方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对企业的再投资以及批准的企业投资总额内的外方股东贷款(2002年以前还包括以企业名义从境内外借入的其他外资)。
实际利用外资
包括借用国外资金、直接利用投资和其他利用投资三部分实际到位的外资。借用国外资金按实际提取或拨交的使用数、直接利用投资按外方实际到位资金统计(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其他利用投资按到位数计算。
对外承包工程
包括对外承包公司以招标议标承包方式承揽的下列业务:(1) 承包国外工程建设项目。(2) 承包我国对外经济援助项目。(3) 承包我国驻外机构的工程建设项目。(4) 承包我国境内利用外资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5) 与外国承包公司合营或联合承包工程项目时我国公司分包部分。(6) 以服务成果向业主收费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勘探与普查;建设区域规划;提供设计文件、图纸、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经济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人员等)。(7) 对外承包兼营的房屋开发业务。对外承包工程的营业额是以货币表现的本期内完成的对外承包工程的工作量,包括以前年度签订的合同和本年度新签订的合同在报告期完成的工作量。
对外劳务合作
指以收取工资的形式向业主或承包商提供技术和劳动服务的活动。天津对外承包公司在境外开办的合营企业,天津公司同时又提供劳务的,其劳务部分也纳入劳务合作统计。劳务合作营业额按报告期内向雇主提交的结算数(包括工资、加班费和奖金等)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