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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服务 > 统计指南 > 统计指标解释

        八、财政统计指标解释

        财政收入  

        指国家可直接支配的财力,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和其他收入两大类。1994年我国统一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按税种分为上划中央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上划中央收入包括:增值税的75%和消费税的100%等;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增值税的25%、营业税(不含银行总行、铁道、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地方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银行总行、铁道、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资源税(不包括海洋石油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与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基金收入等。地方财政收入加上划中央收入为全市财政收入。需要指出的是1994年以后地方财政收入与以前实行的总额分成财政体制下的地方财政收入在内容和范围上有一定差别,历年数据不完全可比。   

           

        公共财政收入  

        是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并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也就是会计制度改革以前所称的“预算收入”。   

           

        政府性基金收入  

        是按规定收取,转入或通过当年财政安排,由财政管理并具有指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等。   

           

        公共财政支出  

        是各级财政部门对集中的一般预算收入有计划地分配和使用而安排的支出。   

           

        政府性基金支出  

        是各级财政部门用基金预算收入安排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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