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采〔2022〕2号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全面反映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施情况,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2022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认识
各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如实反应本地区政府采购情况,严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造假、弄虚作假。按时完整报送信息统计数据,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供更为详实、准确的依据。
二、准确把握信息统计变化情况
一是在“表2政府采购主体、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统计表”、“表5政府采购重要品目统计表”、“表6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统计表”中增加“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选项。二是在“表3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情况统计表”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合同情况统计事项。三是录入投诉举报案件情况。将表11调整为“政府采购投诉举报案件统计表”,由财政部门根据当年案件情况在系统中录入项目名称、采购方式、案件问题类型及具体问题等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汇总数据。四是细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统计内容。在“表12政府采购专家库及信息发布统计表”中,增加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各类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数量统计事项。五是统计集中采购机构设置情况。在“表13政府采购当事人基本情况表”中,增加集中采购机构具体设置情况统计事项,各区财政部门按照本地区集中采购机构设置情况进行填报,并在统计报告中对属于“其他”有关情形作出具体说明。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和各区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学习掌握《2022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说明》(可从“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下载电子文档),准确理解和掌握报表变化情况,加强业务培训,指导所属各级预算单位认真做好信息统计编报工作。
三、全面统计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和各区财政部门应督促所属预算单位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纳入信息统计范围,并及时报送所有预算单位的明细数据,确保信息统计数据完整准确。对于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因疫情、重大灾害等原因而开展的紧急采购项目,应全部纳入统计范围。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脱密处理后,通过“其他合同录入”模块录入采购品目、采购金额和采购方式等简要信息。
四、切实做好单位基础信息确认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及时启用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机构改革情况新建立的系统管理账户(用户名为18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并重新构建所属预算单位的信息统计系统账户,认真填写和完善单位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预算级次、隶属关系、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础信息,确保系统中单位基础信息全面准确,级次清晰,为做好2022年信息统计年报以及今后年度各项信息统计数据的录入、汇总、报送等工作奠定基础。
五、提高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分析质量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和各区财政部门应对本系统、本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进行深入分析,认真撰写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分析报告要结合数据客观真实反映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包括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服务项目采购、年度数据变化情况及原因,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等。对于数据异常变化情况,要及时核实并进行重点分析。
六、按时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和各区财政部门应在2023年1月20日前通过“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上报2022年报电子数据,并以函件形式向市财政部门报送2022年度纸质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季报数据依然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电子数据即可。
市财政部门将结合基础信息填报、报送及时性、报表质量和分析报告质量等因素,对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和各区财政部门2022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进行通报。
如遇统计编报口径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联系;如遇系统软件操作及信息技术问题,请与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技术服务部门联系。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联系人:李聪,联系电话: 23303740-2818。
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技术服务支持电话:400-810-1996。
附件:1.2022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录入界面
2.2022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2022年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