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国务院国资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0〕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对部分境外国有产权管理事项进行了调整补充。我委根据70号文的内容,立足我市目前监管的实际,在对我市境外产权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印发了《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21〕10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加强对我市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
《通知》以“管得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对所出资企业境外产权变动管理的可控性,明确条款的针对性,保证具体事项的可行性。对原境外产权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内容进行调整,同时补充强调部分具体事项的做法,提高可操作性。
《通知》明确将实际控制企业纳入监管范围,更大范围地监管境外国有产权,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以备案表的形式明确境外产权管理备案事项的相关要求及内容,提高了备案的可操作性。强调落实年度境外产权管理报告制度,报告内容上增加巡视巡察、审计等发现的涉及境外产权管理事项等整改情况。
《通知》的印发将进一步强化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主体责任意识,优化境外国有产权配置,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